安全閥校驗辦事指南
發布機構: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 發布時間:2018-06-05 打印本頁
一、辦理部門
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檢驗測試部
二、職責
依法對安全閥進行定期校驗,出具校驗報告。
三、依據
1.TSG ZF001-2006《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
2.GB/T12241-2005《安全閥一般要求》
3.GB/T12243-2005《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》
四、范圍
鍋爐、壓力容器、壓力管道上安裝的安全閥(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質)。
五、辦理條件
(一)安全閥的拆卸
安全閥有效期前,使用單位應在設備停止運行、介質工作壓力為零情況下,由具有設備操作資格的人員拆卸安全閥。
(二)安全閥送檢時,需要的資料:
1、安全閥校驗委托單;
2、安全閥產品合格證、銘牌;
3、(安全閥附屬)設備的定期校驗報告。
六、辦理程序
(一)送檢
使用單位應在安全閥校驗有效期前,將安全閥送到本院檢驗測試部安全閥校驗站。
(二)登記
使用單位在安全閥校驗委托單上填寫以下內容:單位名稱、地址、安全閥型號、公稱通經、用于設備名稱、整定壓力、工作介質等。
(三)校驗
校驗人員對安全閥進行校驗,包括內外宏觀檢查、彈簧測定、強度試驗、開啟壓力校驗和密封性能試驗。
(四)維修
若安全閥校驗不合格,經使用單位同意,可由檢修人員進行維修,加收維修費,維修后應重新校驗。
(五)鉛封和掛銘牌
校驗人員制作安全閥校驗合格銘牌,并做好鉛封。
(六)交費及領取校驗證書
送檢七天后,使用單位憑《繳款通知單》到本院安全閥校驗站交納校驗費后,憑繳費憑證到領取安全閥校驗證書或安全閥校驗意見通知書。
(七)使用單位取回安全閥。
(八)正確安裝、使用安全閥。
七、辦理期限
對滿足條件的安全閥送檢接收后,最晚十個工作日可取校驗報告。
八、收費標準及依據
浙財綜[2012]45號,浙價費[2004]165號,浙政辦發[2013]109號
九、辦理時間
9月16日-次年6月30日:8:30—12:00,14:00—17:00;
星期一至星期五(法定節假日除外)
7月1日-9月15日: 8:30—12:00,14:00—17:30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