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及安裝、改造、修理監(jiān)督檢驗辦事指南
發(fā)布機構: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 發(fā)布時間:2018-06-05 打印本頁
一、業(yè)務受理部門
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業(yè)務大廳。
二、職責
1、依法對在用、納入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的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,并出具檢驗報告。
2、依法對安裝(新裝或移裝)、改造、修理壓力容器進行監(jiān)督檢驗,并出具檢驗報告。
3、對委托檢驗的壓力容器進行檢驗,并出具檢驗報告。
三、依據(jù)
1、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
2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(jiān)察條例》
3、TSG 21-2016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
四、范圍
授權資質范圍內的各類壓力容器(授權資質詳見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官網授權資質欄)。
五、受理條件
(一)各類檢驗需提供的資料:
1、定期檢驗
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申請遞交資料一覽表
序號 |
文件名稱 |
文件形式 |
備注 |
1 |
檢驗申請表或協(xié)議 |
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|
|
2、壓力容器安裝(改造、修理)監(jiān)督檢驗
壓力容器安裝(改造、修理)監(jiān)督檢驗申請遞交資料一覽表
序號 |
文件名稱 |
文件形式 |
備注 |
1 |
檢驗申請表或協(xié)議 |
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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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(設備告知信息可見免提供) |
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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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證 |
復印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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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質量計劃或施工方案 |
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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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檢驗前準備
1、檢驗前需要的技術資料:
檢驗前,檢驗人員一般需要審查以下資料:
(1) 設計資料,包括設計、安裝、使用說明書,設計圖樣,強度計算書等;
(2) 制造(含現(xiàn)場組焊)資料,包括產品合格證、質量證明文件、竣工圖等,以及監(jiān)檢證書、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(jiān)督檢驗報告;
(3) 壓力容器安裝竣工資料;
(4)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資料,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資料,以及改造、重大修理監(jiān)檢證書;
(5) 使用管理資料,包括《使用登記證》和《使用登記表L 以及運行記錄、開停車記錄、運行條件變化情況以及運行中出現(xiàn)異常情況的記錄等;
(6) 檢驗、檢查資料,包括定期檢驗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和上次的定期檢驗報告;
(7)安全附件的校驗報告。
本條第(1)項至第(4) 項的資料,在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審查,以后的檢驗視需要(如發(fā)生移裝、改造及修理等)進行審查。
2、定期檢驗前,使用單位應做如下準備工作
2.1 通用要求
使用單位和相關的輔助單位,應當按照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,確認現(xiàn)場條件符合檢驗工作要求,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。檢驗前,現(xiàn)場至少具備以下條件:
(1)影響檢驗的附屬部件或者其他物體,按照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者拆除;
(2)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、輕便梯等設施安全牢固(對離地面2m 以上的腳手架設置安全護欄);
(3) 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,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缺陷的部位,徹底清理干凈,露出金屬本體;進行無損檢測的表面達到NB/T 47013 的有關要求;
(4) 需要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檢驗,將內部介質排放、清理干凈,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、氣體或者蒸汽的來源,同時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,禁止用關閉閥門代替盲板隔斷;
(5) 需要進入盛裝易燃、易爆、助燃、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質的壓力容器內部進行檢驗,必須進行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,取樣分析,分析結果達到有關規(guī)范、標準規(guī)定;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當符合使用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;盛裝易燃、易爆、助燃介質的,嚴禁用空氣置換;
(6) 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,必須清除可能滯留的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氣體和液體,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保持在0.195 以上;必要時,還需要配備通風、安全救護等設施;
(7) 高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,按照操作規(guī)程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者升溫,使之達到可以進行檢驗工作的程度;
(8) 能夠轉動或者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,必須鎖住開關,固定牢靠;
(9) 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,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;檢驗照明用電電壓不得超過24V ,引入壓力容器內的電纜必須絕緣良好、接地可靠;
(10) 需要現(xiàn)場進行射線檢測時,隔離出透照區(qū),設置警示標志,遵守相應安全規(guī)定;
(11)檢驗時,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、作業(yè)和維護保養(yǎng)等相關人員應當?shù)綀鰠f(xié)助檢驗工作,及時提供有關資料,負責安全監(jiān)護,并且設置可靠的聯(lián)絡方式。
2.2非金屬襯里壓力容器檢驗現(xiàn)場條件專項要求
(1) 進入設備的人員應當穿軟底鞋,檢驗人員的衣服不應當帶有金屬等硬質物件;
(2) 檢驗人員和檢測儀器進入設備前,壓力容器內表面應當用軟質材料進行有效防護,所有檢測設備不允許直接放置在壓力容器內表面上;
(3) 嚴禁在壓力容器內動火和用力敲擊非金屬部分;
(4) 壓力容器內表面應當清洗干凈、干燥,不得有物料粘附。
2.3隔熱層拆除
存在以下情況時,應當根據(jù)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壓力容器外隔熱層:
(1) 隔熱層有破損、失效的;
(2) 隔熱層下壓力容器殼體存在腐蝕或者外表面開裂可能性的;
(3) 無法進行壓力容器內部檢驗,需要外壁檢驗或者從外壁進行內部檢測的;
(4) 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的。
六、辦理程序
(一)申請檢驗
1、 定期檢驗
根據(jù)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要求:使用單位在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可通過電話、傳真、網上預約或到本院業(yè)務大廳報檢。
金屬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 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。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(jù)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確定。
2、 安裝、改造、修理
在安裝、改造、修理監(jiān)督檢驗前,報檢單位根據(jù)辦事指南第五條壓力容器安裝(改造、修理)監(jiān)督檢驗申請遞交資料一覽表要求,攜相應資料到本院業(yè)務大廳報檢并繳納檢驗費用。
(二) 現(xiàn)場檢驗
在確定檢驗日期后,檢驗人員到現(xiàn)場進行檢驗。檢驗人員在現(xiàn)場檢驗時,根據(jù)實際情況可增減檢驗項目。
(三)檢驗人員現(xiàn)場檢驗完畢,根據(jù)檢驗項目按標準核算檢驗費,出具檢驗費繳款通知單;使用單位簽字認可,并填寫詳細的通訊地址。
(四)檢驗費用應在檢驗費繳款通知單開出后10日內匯繳到戶,也可在檢驗現(xiàn)場直接交納檢驗費用或者直接到本院三樓財務室繳納;繳款收據(jù)將以通過掛號信的形式寄給使用單位。
(五)檢驗收費和報告領取
檢驗項目完畢十個工作日后,已繳納檢驗費用的使用單位可到本院一樓業(yè)務大廳領取定期檢驗及安裝、改造、修理監(jiān)督檢驗報告,或由本院業(yè)務大廳將檢驗報告寄給使用單位,或使用單位注冊后在終端打印。
七、辦理期限
對滿足條件的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,檢驗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領取檢驗報告。
八、收費標準及依據(jù)
浙財綜[2012]45號,浙價費[2004]165號,浙政發(fā)[2008]66號,浙價費[2016]177號。
九、辦理時間
星期一至星期五(法定節(jié)假日除外)
7月1日-9月15日: 8:30—12:00,14:00—17:30;
9月16日-次年6月30日:8:30—12:00,14:00—17:00;